关于禁止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日饮酒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推进能力作风建设和清廉濮阳建设,打造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工作日全天及节假日值班、执勤及执行其他公务期间,一律禁止饮酒。因公外出参观考察、培训学习的,参照执行。
第四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安排的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确需饮酒的活动,按照“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市领导审批签字后,交市纪委监委备案。没有履行审批报备手续的,一律视为违规饮酒。各县(区)同类活动审批程序参照执行。
第五条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县处级领导干部需按照市纪委《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规定》(濮纪发〔2018〕9号)要求向市纪委监委履行报备程序。各县(区)乡科级干部向本县(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履行报备程序。其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单位党组(党委)履行报备程序。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作日禁止饮酒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涵养良好政治生态。
第七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自觉抵制“酒圈”文化,培育良好家风,切实发挥“头雁效应”。
第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不定时间、不定范围、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从严处理,一律公开通报曝光。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律先停职,一律倒查违规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法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单位或部门执行本规定不力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