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8日,丁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崇阳县天城镇某路段开车门时,与叶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叶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确认,丁某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叶某与丁某就各项损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2022年1月6日到县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当日在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均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表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1月7日,经县人民调解中心申请,县法院对该份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份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
近年来,崇阳县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优势,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审判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
据悉,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将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作为诉前调解衍生案件管理。2022年1月1日起,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编立“诉前调确”案号,不再使用“民特”字案号;诉前调解成功申请出具调解书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案号,不再使用“民初”字案号。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2年1月1日,该决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条、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通讯员: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