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宁政府网
咸政办函〔201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有效解决我市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对全省突出环境问题实行交办的通知》《关于对省环委会交办我市突出环境问题督察情况的通报》(咸环委〔2016〕13号)及《关于对我市当前突出环境问题的通报》(咸环委〔2016〕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整改督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从即日起,实行两月一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1、《关于对省环委会交办我市突出环境问题督察情况的通报》(咸环委〔2016〕13号)中全市存在的8个环境问题;
2、《关于对我市当前突出环境问题的通报》(咸环委〔2016〕5号)中的全市突出环境问题。
三、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督办、定期通报等方式进行,直至问题整改完成。
四、督查人员
督查组成员从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水产局等单位抽调。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照附件要求,迅速开展整改,并于每月10日前将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咸宁市环保局(联系人:艾昊,联系电话:0715-8898716)。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需书面向市政府说明原因。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所涉及的环境问题,逐条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并确定1名督查联络人,于6月20日前一并报送至咸宁市环保局。
3.督查组成员在督查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七条要求有关规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