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源于官员“心中无法”系列谈(一)

来源:楚华看点     时间:2023-10-05 20:25:4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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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依法行政”的官方极具挑战性,它是“依法治国”的司法明灯。“行政”必须“依法”成了官方难啃的“硬骨头”。

  纵观行政违法,并非官方明知故犯,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成为“学习型的领导干部”。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处在法治盲区的官员,心中无法,无知无畏。但凡遭遇“民告官”,不知所措与不知所“错”。

  以征收土地为例,有的地方官员不知道取得征地批文有哪些前置工作,甚至在没有取得征地批文的前提下就拆除了村民的房屋。维权的村民成了官方的“刁民”,官方最终成了司法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的前置工作是拟征收土地“依法行政”的预演。拟征收土地工作是为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取得报批材料的基础工作,缺一不可,不然,就无法构成征收土地要素,征地批文只能是“望文兴叹”。

  前不久,湖北省某县镇政府因没有与村民签订征地协议、强拆村民的房屋搞房地产开发坐上了被告席。在被告席上,政府官员两手空空,无法证明自己的征地拆迁行为合法。尤其尴尬的是,他们匆忙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称“《征地协议书》应由县国土资源局出示,《房屋征收协议书》应由县房管局出示”。结果县主管部门出具《答复意见书》告知镇政府:“没有取得征收批文”。万般无奈下,镇政府只有就村民主张的侵权赔偿要求当庭调解。

  龙继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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