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审批中 省级政府权限有哪些?

来源:楚华看点     时间:2021-09-04 22:44:36    浏览量:
分享到:

  文︱中师拆迁律师

  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征收,但是审批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进行审批,但同时,国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和土地高效正确的利用,省级政府审批权限是低于国务院的。在现实案例中也发生过省级政府审批权限超过自身权限的案例,也就意味着征地审批程序违法,那么征地审批中省级政府权限有哪些?

  省级政府的征地审批的权限包括哪些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具体的审判权限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为两个各不相同,但又存在一定联系的程序。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报请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永久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征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上一篇:山西怀仁:九月情意浓“羊”帆再出发

下一篇:2021晋北肉类平台怀仁羔羊肉交易大会隆重开幕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