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查卖淫嫖娼,收3000元后放走嫖客,同时又与卖淫女发生关系,涉嫌敲诈勒索罪?

来源:     时间:2020-09-28 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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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澄江镇**大道**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17时25分许,**派出所值班室通过预警系统发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酒店**房有卖淫嫖娼活动,接到警情时,民警梁某甲正在处理其他案件,鉴于预警存在时效性,梁某甲遂安排当天的值班队员、被告人肖某某、梁某乙先行前往了解情况。

被告人肖某某到达酒店**房后随即打开执法记录仪并敲开房门,肖某某称自己是**派出所的,查验身份证件后,将卖淫女罗某某隔离至洗手间,单独询问嫖娼男子霍某某,此时执法记录仪被关闭。

在询问过程中,嫖娼男子霍某某请求肖某某对自己从轻处理,肖某某则表示从轻处理自己要承担责任,随后嫖娼男子霍某某加肖某某微信并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人民币给肖某某后霍某某被肖某某放走

霍某某离开后,肖某某不允许卖淫女罗某某离开现场并提出要罗某某做其女朋友,罗某某对肖某某表示感谢并从包里拿出1300元人民币放在床上给肖某某,接着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行为,之后一起离开现场。

2019年6月21日19时20分许,民警在龙岗区**派出所内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开房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解协议、谅解书、转账记录;2.被害人霍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5.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2019年12月26日
延伸阅读: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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