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麦市法律服务所成功化解一起涉案66万余元林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是你们的依法代理和坚持不懈的收集证据,才让我们46户村民拿到了被拖欠的租金,我代表村民们感谢你们!”11月18日,通城县塘湖镇阁壁村6组组长金某某一行为通城县麦市法律服务所送上“敬业正直、为民解忧”锦旗。
2009年4月28日,对通城县阁壁村村民来说是个好日子,该组46户村民委托村委会与咸宁晨鸣林业公司签订林地租赁合同,将该组5646亩林地租给该公司50年,前30年租金按12.8元/亩按年给付,中间10年按14.08元/亩按年给付,最后10年按15.36元/亩按年给付,租金由村委会统一发放。合同签订后,村民向村委会出具委托书和交付林权证,村委会代理村民向咸宁晨鸣林业公司交付了林地及林权证。
本来这对村民来说是一件增收的好事,但好景不长,咸宁晨鸣林业公司只付给一年左右租金后,就一直不付租金,而林地已在2010年3月19日放火烧山,该组村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生活无比艰难。村民们从此走上了不断上访的维权路,但租金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直到上访到省巡视组后,巡视组指导村民向法院起诉。几经辗转,村民找到通城县麦市法律服务所,委托该所作为代理人为其维护权益。
达成委托协议后,该所主任吴雄龙迅速组织全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分析案情,仔细制订工作方案,指定业务能手黎芹组成团队专门开展法律服务。服务团队迅速收集林地租赁合同、交地确认表等关键证据,于2016年3月12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签订的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并将林权证重新变更登记至出租人名下。
由于案件已发生8年,涉案人数多,许多证据都掌握在咸宁晨鸣林业公司,导致该案诉讼过程并不顺利。“尽管案情复杂,但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必须维护,这是我们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天职”。该所服务团队不畏麻烦,四处仔细收集证据,前后经过6次诉讼后于2018年6月终于迎来了生效的判决书:判决解除与咸宁晨鸣林业公司签订的林地租赁合同,返还林地使用权,将林权证重新变更在村民名下,向46户村民支付林地租金646963.2元。拿到判决书后,村民心中的石头总算是落下了,法律服务团队也放下了悬着的心。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咸宁晨鸣林业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不仅不付款,竟然像一个自然人一样玩起了失踪。工作人员几经努力,但还是找不到该公司的任何上班地点,也联系不上公司的任何人。找不到被执行人,判决书将沦为一纸空文,村民犹如冰天雪地时被浇了一大盆冷水,心情无比低落。服务团队还了解到,周边其他县市区均与咸宁晨鸣林业公司有类似案情,周边法院甚至已经放弃了案件的执行。面对艰难形势,工作人员一方面迅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继续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仔细收集咸宁晨鸣林业公司的有关信息。通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实地察看、查询财产等方式,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咸宁晨鸣林业公司也已歇业,公司注册的地址变成了卖奶粉的商铺,执行陷入了僵局。
“本以为案子已经完结,没想到在执行环节又出现这种状况,当时的形势真的很严峻,稍微漏掉一点蛛丝马迹,都有可能导致此案的执行石沉大海。”回想起当时面临的形势,法律服务团队感慨道。“一定要给46户村民一个满意的交代!”法律服务团队进一步坚定决心,多次进行案情分析,仔细研究法律条文,分头深挖细掘与案情相关的信息。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查询咸宁晨鸣林业公司遗留的账目时,工作人员发现了关键信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广东某投资公司在投入注册资金6600万元并验资后立即抽逃了1000万元资金。终于找到了突破口,服务团队当机立断,于2018年12月1日代表46户村民向法院申请追加广东某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以抽逃注册资金为由裁定追加该投资公司为此案的被执行人,并对该投资公司账户存款660882.83元予以冻结。
广东某投资公司先后于2019年1月、5月、6月分别提出执行异议,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后上诉,该所法律服务团队均依法代理,摆出证据,据理力争,终于在2019年10月12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正式将广东某投资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9年11月11日,通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该投资公司账户存款665772.2元(包含诉讼费、执行费),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等村民来到了执行款集中发放现场,高高兴兴地拿到了执行款,村民们的十年维权之路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为当地社会稳定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此案历时10年,涉及村民46户和两个公司,涉案金额六十多万元,案情复杂,执行过程无比曲折。此案的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充分体现了通城县法律服务工作队伍极端负责的态度、维护正义的决心和心系群众的情怀。
通城县司法局将一如既往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通城和谐稳定贡献司法行政的更大力量。 通讯员:余方园 胡金甫、朱传亮